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的思考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房屋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有的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有必要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由于房屋的商品化、市场化,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将直接与各相关方面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房屋安全性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也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为此,根据本人多年的结构安全性鉴定中遇到的问题,作为抛砖引玉提出与大家商讨。 1、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内容 1.1房屋安全性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鉴定。 1.2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即危房鉴定)。 对那些**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鉴定,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 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可靠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鉴定。巴中房屋安全鉴定选哪家房屋检测公司-四川固泰房屋检测 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鉴定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鉴定。 1.6相邻房屋间影响程度的技术鉴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鉴定。 1.7其他技术鉴定。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鉴定等。 2、安全性鉴定检测的思考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才在全国普遍提出的,经过近二十年的工作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部分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2.1鉴定检测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并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目前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大多结论都要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的数据全面、详细、准确,其鉴定结论也就科学、公正,鉴定报告才具有*性。那么,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其内容应该有四点: a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 b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检测。 c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和试验。 d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盖有CMA章。 只有具备上述四点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2.2鉴定报告的一性问题。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9号令*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章”。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一性似乎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是较不严肃的,一味地强调市场行为,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如下: a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章”,反而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较具法律效力; b只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检测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c有些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d地方人民法院承认或*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相反,对盖有“房屋安全鉴定**章”的专职鉴定报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与承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