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以“热情饱满、开拓创新”为工作作风,“客户至上”为基本原则,希望通过我们的水平和不懈努力,为广大的客户服务。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不断努力和追求,定能够实现与广大客户的互利互赢。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讲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其他人,使他人**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公司在成立之初由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立,然而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理念不一致,有的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也有的公司起初是个人资的形式,后期找到朋友一起经营,需要加入新的股东。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主要、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146条规定:“无记名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较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不相等,与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并承担有关义务。”
(6)**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149条*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149条*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较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应是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股权转让与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其特征有非违法性、低风险和高收益、策划性、反性。
北京捷诚易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秉持着勤奋进取精神、服务**意识、和谐工作环境和稳步发展,集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水平日益提高。
北京捷诚易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申请工商注册、公司变更、增资、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各类经营许可证及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申请等一系列与工商、税务相关的业务。 名称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公司注销,工商年检, 工商异常名录的移出。公司主要针对中小型的企业的各类工商业务问题,提供除法定代表人、股东必须亲自办理的其他一切业务的代理服务。名称变更、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章程备案、主要人员(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变更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经营期限变更, 工商变更的同时,需要变更的其他业务,包括:、税务、银行、、卫生 许可证等,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变更申请服务。 同时公司提供项目资金补贴、税务筹划等增值服务。 公司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初级以上会计师为企业做账报税,为企业保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