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2 、对客户业务经营上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
3、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4、参与或跟踪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出庭诉讼或仲裁;
6、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8、为客户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供相关信息;
9、定期上门服务;
10、提供信用帐户服务,进行资金;
11、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12、重大事务团队服务。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三人为共同被告
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内部承包与在外观上有相似之处。,指的是无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借用有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这两者都采取下属施工队或项目部承包的形式,内部承包人或人都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因此内部承包与的界限比较容易模糊。
但是,内部承包与行为存在区别。内部承包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范围,在**实践中,也往往被认定为有效。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解释(一)》”)*4条[1]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违法建设工程或者没有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的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等级;(2)被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人向被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确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应当考虑的因素
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意见》*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与其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4)坚持《征补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此处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应当作限缩性理解,即不仅仅是签订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而应理解为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款项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已经交付(被征收人不接受的已经依法提存相关凭证与钥匙)。
(5)征收房屋范围是否过大,难以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并存在实施征收决定情形,且被征收房屋在强制搬迁前仍然继续由被征收人正常使用等因素。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征收与房屋强制赎买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屋买卖在交付房屋与交付购买金时间间隔过长情况下的定价机制,以房屋实际交付时点确定的价格较为公平合理,即以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交付购买金较为适宜;而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较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的评估时点,也较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此时的补偿决定书类似于以房换房的交割书,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义务自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始得固定;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渠道解决。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手、青岛市**行政系统**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政协委员、市人民**法律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青岛仲裁**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