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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1、责任人对事故隐患进行的整改,不是突击性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每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责任人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无故拖延。涉及到材料、资金、人员困难不能当天进行整改的,必须书面报告项目经理。条件具备后立即整改。
3、责任人所负责的区域,如工作量大,一时无法完成,必须写出整改计划,报项目后限期完成。
4、对事故隐患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责任人,项目除督促其整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六、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在保护现场的前提前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以免贻误救治机会。
4、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后,用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和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由分公司或公司决定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5、公司**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主管**和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工程部报告,发生四级重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以快报的方式报局工程部和电告局主管**。
6、各单位出征施工的项目发生事故后,分公司要立即向局派出机构汇报,同时正确决定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局派出机构的**要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并在24小时内报告局工程部。
7、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主管**和部门(或局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和相关部门(或局派出机构)负责人要立即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8、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公司(局派出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以快报的方式报局工程部和局主管**,发生事故单位的经理要在一周内亲自到总公司、建设部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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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责任人为**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经过设计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对上述建筑物和活动房屋的安全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9)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产品。
(10)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域。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责任制度。
(l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该用具和设备进场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3)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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