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报警没有用,不管的。法律规定,债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在管理范围内,有人欠您一千块钱,如果债务纠纷有借条,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到期不还的,您可以向他讨要,可通过诉讼处理。如果是型借钱,就可以报警立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此类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属于受案范围。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债务纠纷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起诉,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汇总
1、何为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3、债权转让如何变更主体?
请参阅:
①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①: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
②债权部分转让如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③银行金融债权转让解析之④院: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4、债权转让之后是否需要进行抵押权的变更?
不需要。
5、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
当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只适用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继续收取?是明确的!有院意见和省高院判决!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提交承受的文件,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受让人李**、裕依据《执行规定》
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民间借贷类型
资金空转型买卖,应系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借贷
——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应认定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违规垫支消费,资金融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未经批准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购房人系出借人配偶,为抵债所签订购房合同有效
——房产公司作为人在无力偿债时,与出借人配偶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购房款归还出借人的,应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债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普通债权的转让的合法依据为《合同法》。
金融债权的转让会有诸多限制。
比如在债权的性质、受让主体、资产包内资产数量、转让通知、转让模式、转让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清洁转让、是否虚假转让、是否回购等方面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限制性规定,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合同的效力性问题,但可能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合规问题。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会突破部门的规定,即使合同被认定有效。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