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海新区代理离婚律师咨询

    滨海新区代理离婚律师咨询

  • 2021-03-18 15:5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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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60381982公司编号:4244157
  • 王胜言律师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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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答辩阶段
    1、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军婚管辖
    《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院。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由法院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法定代理或代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或代理人有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的问题。而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仅仅是其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影响到其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的问题,这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的。

    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规定
    《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之规定"一方离开住所地**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例如:男方的在广东省A地,女方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男方与女方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生活在A地,女方一日突然失踪,虽经男方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女方的踪影,男方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 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居住在A地,女方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 如男方在A地,女方的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男方、女方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男方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女方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男方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女方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女方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王胜言律师团队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上百件,并成功代理过多起在本地较有影响的案件,熟悉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公司股权分割等疑难财产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办案过程中,王律师合法运用一切有效资源,能够采取*优的设计方案、*巧妙的思路,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大化,已得到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
    王胜言律师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对新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等法律及相关**解释有着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是对婚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婚前与婚后财产(按揭房屋、公司股权、等)以及共有财产及债务的分割问题有深的研究,曾参加大学“婚姻家庭实务与创新业务”高阶研修班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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