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自然人的明及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民事合同,公司与受损害方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或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案例中,与本案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的资料移送有关和查处后,不影响对对该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民事合同,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于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公司与受损害方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因此股东出资有两种形式,包括出资和非出资。
1、出资
出资好理解,就是出钱嘛。具有支付、结算的功能。我国的法定为币,以外币出资的,需折算成币。
2、非出资
非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非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简单理解就是非资产必须有并可依法能够转让。
非资产主要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经营承包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
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应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不能作价出资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
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擅自将国有产权委托他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根据《民法通则》百一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百二十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或是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都明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仍然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自然人的明及后的公司章程。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