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有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怎么办 青岛契约纠纷

    青岛有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怎么办 青岛契约纠纷

  • 2021-02-02 23:37 9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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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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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合同的签订审查
          1、对方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近一期经审计的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
    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重大误解的具体表现
    如上所述,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误解,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义务的,才可作重大误解对待。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诉讼中的风险防范
    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证据能够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第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地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却无法,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明资料,如、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比如,实务中关于“通知”的问题就常常出现争议。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购房者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这算不算是通知?对于“通知”这个单词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大概意思,但在实践中什么才算是通知?这就需要在合同中对于“通知”这个词进行定义,否则难免会给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挑漏洞。因此,应当对合同中易生歧义的字词做出统一的解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起诉时的立案受理。笔者习惯在合同结尾一并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管辖,则签订地点一般选在该辖区内;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则签订地点一般设置为我方客户的经营。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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