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贴膜玻璃检测,哪些项目是关键,在交通类材料检测领域,汽车贴膜玻璃质量检测近些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红利的不断释放,汽车作为普遍的交通工具,现在几乎家家人手一辆。而贴膜就成为汽车玻璃的标配。为此,国家经过综合调研,对汽车贴膜玻璃的质量问题也了专项标准规定来进行约束和控制。这两项标准就是GB/T31849-2015《汽车贴膜玻璃》、GB/T31848-2015《汽车贴膜玻璃贴膜要求》。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GB/T31849-2015适用的是对既有汽车玻璃上的进行贴膜后形成的玻璃质量检测,对于那些用于防护外力破坏型的贴膜玻璃,是不能根据该标准来进行检测的。可以说GB/T31849-2015对汽车贴膜玻璃的关键检测事项进行了框架规定,尤其是贴膜玻璃的副像偏离、光畸变、耐辐照、耐老化性能等重点检测项目的具体指标及测试方法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司乘安全,减少劣质车膜问题造成的事故,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其次,GB/T31849-2015对玻璃膜及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做了很的规定。如玻璃膜的缺陷需要检测麻点、斑点、斑纹、褶皱、划伤、异物、气泡等项目。贴膜玻璃的缺陷需要检测膜的折痕、水泡、尘粒、线状杂质、气泡、视物模糊、位置等项目。毕竟通过我们感官测定,外观质量缺陷可以直观的表达出来,也是消费者为在意的,影响一款汽车玻璃膜好坏评价的部分。
然后,就是汽车贴膜玻璃的光学性能上,GB/T31849-2015要求检测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比、紫外线透射比、副像偏离、光畸变、颜色识别、颜色均匀性、耐辐照等性能。物理性能上,汽车贴膜玻璃主要检测耐磨性能、耐温度变化性能、持粘性能、剥离强度、人头模型冲击性能、加热尺寸变化率等指标。汽车贴膜玻璃使用性能检测项目主要有耐性能、耐燃烧性能、耐老化性能、挥发性**物等。
1 概述
欧盟RoHS制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日益关注,**纷纷或修订各种环保法规和指令,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活中**的电子电器产品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较大的方便,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的环保压力。企业面临众多的环保法规以及客户管控要求较是倍感压力。
本文结合电子电器企业有害物质管控情况,总结了对于电子电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环保法规管控要求,以供企业参考,降低企业有害物质违规风险。
2 重点关注法规解读
2.1 欧盟RoHS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发布*2011/65/EU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修订指令,即RoHS2.0,并于2011年7月21日开始生效。要求欧盟各成国应在18个月内,即2013年1月2日前完成本国法律的转化。RoHS2.0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PBBs)和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过100ppm。2015年6月4日,欧盟会在公报上发布(EU)2015/863指令,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列入RoHS2.0附件II受限物质清单中。使得RoHS 2.0 的限制物质达到10种。
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用作塑料增塑剂,能大大增加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可塑性和柔软性,降低脆性,使塑料易于加工成型和制得各种软质塑料产品。邻苯二甲酸酯的分布很广,在众多的材料中都有发现此类物质的踪迹,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存在可能性也很大,比如在电子电器产品的线缆、橡胶、油墨、涂料、胶黏剂等材料中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在PVC材料中较是会达到很高的比例。对于电子电器企业目前仍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这段时间企业可以加强供应链的调查,明确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有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如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确实无法替代的情况,也可以向欧盟申请豁免。
RoHS要求产品中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管控限值,但是如果从科技的角度看有害物质的替代或消除是不可能的,或者替代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所造成的影响可能**过其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的利益,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对于这些材料也会给予豁免。即产品中有害物质**过RoHS指令的一般限值,但所涉及材料满足豁免条款的限值和用途时,则依然可以判定产品符合RoHS的有害物质限制要求。RoHS2.0指令的豁免清单分别列在附件III和附件IV,其中附件III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附件IV专门针对设备以及监视和控制设备。豁免清单中部分条款明确列出了豁免有效期。
根据RoHS2.0对于豁免条款的规定,对于豁免清单中未给出具体豁免有效期的条款,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有规定5年或者7年的长有效期。对于即将到期的豁免条款,企业可以提前申请豁免条款的延期,如果无企业申请,相应的豁免条款将被取消。因此,豁免条款的较新信息对电子电气相关企业具有很大的影响。针对在电子电气中经常会使用的豁免条款,比如高温焊锡中的铅、合金材料中的铅等豁免条款,欧盟发布了豁免PACK 9评议报告,欧盟会将根据报告建议做出条款延期或者取消的决定,相关内容将发布在欧盟公报上。目前欧盟尚未发布关于这些豁免的修订指令,这就意味着当前这些豁免条款仍然是有效的。企业需密切关注RoHS豁免相关动态,在研发、供应链管控等方面做好准备,以便应对豁免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称作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RoHS2.0相对之前版本主要从法规管控范围、有害物质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产品管控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显著,意味着对非电子信息类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于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多数之前是没有做过RoHS管控的,企业需要从头开始,开展整个供应链调查。
中国RoHS 2.0 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要求。2017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7月28日结束。这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总共包括12种产品,这12种产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总共包括39条应用例外条款,涉及铅,汞,镉,六价铬的应用例外及限值要求。后期将随着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的正式发布,企业需要对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2.3欧盟REACH
2.3.1 高度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物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通报条件:根据REACH法规*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内容:依据REACH法规*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较新中。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每年较新2次SVHC候选清单。2017年7月7日,ECHA发布决议正式将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PFHxS)加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7批174种物质。
在REACH法规中对于SVHC浓度计算方面的要求是企业都比较关注的内容。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SVHC含量判断问题做出判决,判决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2017年6月28日,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4.0版本正式发布,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说明复杂物品中SVHC的浓度如何进行计算,这也为企业评估产品 符合性提供了较加明确的指南,同时也为后期欧盟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概述
2019年12月5日,欧盟在其公报上发布法规(EU) 2019/2021,规定电子显示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同时修订了(EC) No 1275/2008法规关于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在联网待机、关机模式下的电能消耗要求。新法规涵盖能源效率和循环经济两大方面,对电子显示器的能效,环保,材料回收方面提出了生态设计要求。
新法规公布后*二十天起生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电子显示器(包括电视、显示器及数码标志显示器)
新法规附录2关于材料效率要求:
1.镉标志
带有屏幕面板的电子显示器中,均质材料中按重量计算的镉(Cd)浓度**过2011/65/EU指令中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规定的0.01%,应贴上“Cadmium inside”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见,耐用,易读和不可磨灭。标志应采用下列图形形式:
“a”的尺寸应大于9毫米,所用的字体为“Gill Sans”。
“Cadmium inside”标志应牢固地连接在显示面板内部,或压模在一个明显的位置,一旦背面外壳被移除工人就可以看到这个标志。
如果显示器任何均匀材料中的镉(Cd)按重量计的浓度值不**过2011/65/EU指令中定义的0.01%,则应使用“Cadmium free”标志。
2. 卤化阻燃剂
电子显示屏的外壳和支架不允许使用卤化阻燃剂。
3. 拆解、再循环和回收设计
依据欧盟WEEE指令,制造商、进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连接、紧固或密封技术不妨碍使用通用工具拆分。依据和欧盟电池指令当存在电池、蓄电池、废弃蓄电池时,制造商、进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免费访问网站上提品部件所需的拆分信息。
4. 塑料部件的标记
大于50克的塑料部件:
A.应标明聚合物的类型,标记须清晰易读。
B.含有阻燃剂的组件应在标识聚合物信息后面加上阻燃剂信息,外壳和支架组件上的标记应清楚可见和可读。
卤化阻燃剂的存在是电子显示器塑料回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一些卤化合物因为它们的毒性很高受到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1/65/EU号指令的限制,但可能还能在旧显示器中找到,且其存在仍然是允许的。在再生塑料中不允许含有卤化物会导致这些材料被焚化,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对于电子显示器中的大部分塑料部件,如外壳和支架,已有替代方案,为了提高塑料的回收率,应在这些部件限制使用卤化阻燃剂。
显示面板中的镉是一种剧毒和致物质,这是对废废弃物料进行有效管理的另一个障碍。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包括镉,受*2011/65/EU号指令的限制。但是,在电子显示屏中使用镉,在RoHS附件三有限定时间内使用镉豁免。因此,制造商应在含有镉的显示器上作出具体标记,以便于在使用寿命结束时进行正确和无害环境的处理。
本条例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任何屏幕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的电子显示器;
(B)放映机;
(C)一体机视频会议系统;
(D)显示器;
(E)虚拟现实(VR)耳机;
(F)*2012/19/EU号指令*2条*3(A)和*4点所列产品的显示器;
(G)*2009/125/EC号指令涵盖的产品的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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