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15条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程序。1.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特殊原则。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现有利益保护原则。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2.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具体如下: 一是协商。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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