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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着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着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着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我国着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着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着作权标记。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着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北京金宇欣隆科技有限公司将不断的致力于为中国用户提供世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为用户的技术创新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金宇欣隆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和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与国家相应职能部门及软件测评实验室深度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快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为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提供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测试、软件验收测试、软件性能测试、ISO认证等服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益求精的产品与服务,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信誉。欢迎各地代理商洽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