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拒绝还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但是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债务人通过失踪的方式躲过诉讼时效期,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因此为了**债权,对债务人失踪这种情况有以下救济方法: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
人主张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裁判依据:
《*共和国合同法》*二百条
的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返还并计算。
裁判标准:
双方约定按月支付,但人在收到出借人所项当日即向出借人转回部分款项,且该转款数额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相当;或者出借人支付的本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本金数额,出借人主张其余部分为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予以的,均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本金数额。
民间借贷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不可撤销连带共同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的,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债权人主张
本案要旨:金融开放背景下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其分别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抗辩理由,若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则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运用目的解释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要旨:《*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合同》,具体到该合同*四条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因此,人在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三无”民间借贷案件须通过“三查”明确实际的人及还款义务人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合同(借据)、无明确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人,进而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资金的实际流向;*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起诉书的基本写法
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系、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案由要写明案件名称,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然后,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手、青岛市**行政系统**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政协委员、市人民**法律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青岛仲裁**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