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工程概算的内容:
(1)审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
① 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
② 审查依据的时效性: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如有,应按新的调整办法和规定执行。
③ 审查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编制依据都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如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专业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部门的专业工程;各地区规定的各种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地区范围内,特别是地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区域性较强。
(2)审查工程概算的编制深度
①审查编制说明。审查编制说明可以检查概算的编制方法、深度和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若编制说明有差错,具体概算必有差错。
②审查概算的完整性。
③审查概算的编制范围。
(3)审查工程概算的内容:
①审查概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的方针、政策,是否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编制
②审查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建设标准(用地指标、建设标准等)、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符合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对总概算投资**过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应查明原因,重新上报审批。
③审查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包括定额或指标的适用范围和调整方法是否正确。进行定额或指标的补充时要求补充定额或指标的项目划分、内容组成、编制原则等要与现行的规定相一致等。
④审查工程量是否正确。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有无多算、重算和漏算,尤其对工程量大,造**的项目要重点审查。
⑤审查材料用量和价格。审查主要材料的用量数据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及其计算是否正确等。
⑥审查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预算价格是否真实,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的计算是否正确,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进口设备的各项费用的组成及其计算程序、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⑦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⑧审查综合概算、总概算的编制内容、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有无设计文件外项目,有无将非生产性项目以生产性项目列入。
⑨审查总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完整地包括了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为止的全部费用组成。
⑩审查工程建设其他各项费用。
审查项目的“三废”治理。
审查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和程序是否正确,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型工程指标相比,是偏高还是偏低,其原因是什么并予纠正。
审查投资经济效果。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经济效果的反映,要按照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和质量,从企业的投资效益和投产后的运营效益全面分析,是否达到了**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造价控制的指导思想、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
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是整个建设项目实施的控制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同完成,涉及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等方面内容,它包括三个步骤:即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审核、纠正偏差,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即在项目投入初期就开始,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是以合理确定为基础,有效控制为**。把项目的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以内,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资金,**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①设计阶段的审查目标:把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提供意见。
②招标阶段审查的目标:通过对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拦标控制价的审核,公平合理确定控制拦标价。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③竣工结算的审查控制目标:依据竣工结算资料,公平、公正、合理真实反映工程实际造价。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终不**批准的投资限额(如出现**投资情况应查明原因)。
4.3、工程造价**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同一**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1)**鉴定委托书或**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后仍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多可以进行两次,对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机关决定,应当委托**鉴定*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鉴定*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实现阶段性控制目标的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是确定和控制造价的重点阶段。所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对设计优化至关重要,具体的控制措施如下:
①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设计概算,设计质量和规范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校区总平面图设计、房屋建筑的空间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这两方面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施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利用**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但必须**适用,经济合理,采用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
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立完善的限额设计管理办理,在对比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把设计概算控制在限额投资内,坚决杜绝不颐工程造价,随意加大安全系数的低质量设计;控制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设计概算,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
③多方案比选:多方案比选是衡量其经济性、实用性、可行性的有效手段,设计成果的满意与否,并不是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
④推行价估工程理论的应用;运用**工程原则V=F/C可引用方式有:①功能增加,成本不变;②功能增加得多,而成本增加得少;③功能不变,成本减少。对建筑工程的功能进行分析和分解,剔除多余功能,把建筑工程的材料选择,设备选型与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经济寿命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寻求佳的功能,从而获得佳设计。
3.1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查控制措施
招投标阶段审核工程造价的重点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
①招标文件审核的控制措施:招标文件整个项目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所以在审核中应力求在文字上表达清楚,同时与工程量清单相互衔接,口径一致,否则如果出现遗漏,将造成施工过程中的价款索赔。
②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的审查控制措施: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调整依据,应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规范》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取费标准是否合理,措施费及其它费用清单是否按现行规定要求,税金规费及文明施工费用是否按规定费率标准计取,不得参与竞争优惠,有无多算、少算漏项的子目,暂列金额及暂估项目费用是否合理。
3.2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查控制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把投标文件、竣工图纸与工程有关的结算资料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主要审查控制措施如下:①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控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招投标资料、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供货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设计、材料及设备批价单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各方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
②审核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措施:根据提交的竣工资料。按照现行有关结算审核原则,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真实,计价原则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设备取定单价是否正确,公平、公正、合理的审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3.3、工程造价**鉴定的控制大纲及措施:
3.3.1、施工合同条款不明确
a.总包和分包不明确。总包范围不明确,涉及较多的桩基工程、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的分包中对总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费的基数计取有争议。有两种情况:一是纳入总包范围但在施工前发包商已事实分包;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商因故将在合同中列入总包范围的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在计分包配合还是仍按合同的计价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分包。因此,在存是按分包工程计分包配合费还是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算的争议。
b.主要材料价格确定原则不明确,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的称谓发生变化,造成结算时对计价依据的争议。例**有关部门根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水平而综合出具的指导价以前称为基准价,后改为指导价(中准价和指导价略有区别,但具有的价格信息指导功能一致),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按基准价井有一定的下浮率,但在施工期间基准价已不用,结算时是按现行的指导价还是完全按照市场实际购买价为准,材料价格信息来源概念模糊不清。二是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材料价格按市场信息价并经甲方认可,矛盾集中在这个“认可”是表示只要经甲方确认其真实性施工方就可按市场信息价计价还是指必须山甲方认可的某个价格。三是施合同约定部分承包商供应的材料需经甲方批价认可,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末办确认手续,对价格认定依据差距很大。
3.3.2、登记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相悖
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存在矛盾,结算以哪个为准。有矛盾的条款一股为付款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及主要材料价格计取依据。例,付款方式中补充协议可能有明显的带资施工的条款,付款方式较为苛刻;材料供应原来定为包工包料现改为甲供等。
3.3.3、施工图纸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
发包商对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提出异义,特别是浇捣厚度经常成为争论焦点,并且由于实际施工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施工质量的不合格,致使发包商不肯支付工程款。例,楼板或底板垫层、屋面珍珠岩保温层的厚度、道路施工厚度。
3.3.4、停、窝工费用索赔
除审核工程实际造价外,施工承包商会提出由于发包商拖欠工程款或甲供材料供应不到位引起的停、窝工费用索赔;该类费用转材料摊销费、管理费、拖欠款的应计利息、已完和未完工程的应计利润等。该类问题的主要争议是:造成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是谁;双方在施工期间矛盾很大,许多事情无法按常规操作,例已购材料的材料批价、已施工的现场签证联系单发包商不认可,索赔的依据来自于施工承包商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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