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千级无尘室净化 食品无尘车间净化

    无锡千级无尘室净化 食品无尘车间净化

  • 2020-05-30 21:33 45
  • 产品价格: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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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各种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对于A/B/C级洁净室的末端高效过滤器效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99.95%(MPPS/H13)~大于或等于99.995%(MPPS/H14)。根据**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及国外相关文献的描述,单向流系统内的HEPA过滤器效率应为99.99%(IEST/H13/DOP或PAO),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必须在99.99%以上;对于B级区至少采用效率应为99.97%的HEPA过滤器,但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需在99.99%以上。
    1.2.2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各级空气过滤器设置的几项原则。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因为考虑到负压段来自机组外空气的渗漏,会造成未经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的污染空气进入系统,增加了空气中的含尘浓度,加大下游高效空气过滤器的过滤负担,缩短其使用年限。
    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HEPA过滤器安装位置通常布置在系统末端送风口处或集中设置于AHU末端。HEPA过滤器设置系统末端主要优点是可将送风受到再污染的危险降到,所以本条建议HEPA过滤器设置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服务于无菌药品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的描述“所有无菌生产分级区A/B/C的送风均应经高效过滤器处理,由于系统中HEPA过滤器安装的关键在于避免空气再次受到污染,因此对于B级及以上的净化级别,送风末端必须设置HEPA过滤器”,末端HEPA过滤器装置对于保证无菌区域整体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在回风、排风系统中,由于空气中往往带有粉尘等有害物质,为防止未经过滤处理的空气泄漏,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应将过滤器设置在回风、排风机的负压吸入端,既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起到保护风机的作用。
    4 空气过滤器的额定风量是在一定滤速下的风量,设计中为了降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总阻力,在选择高效空气过滤器送风口时,一般按额定风量的70%~80%选用。
    1.2.3 本条规定了医药洁净室在划分空气调节系统应遵照的各项要求。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能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合并,因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风口上装有高效空气过滤器,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风口上无过滤器,高效空气过滤器风口在运行过程中阻力会增加,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运行中的阻力不变,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可能出现医药洁净室风量越来越小,并使医药洁净室的房间或区域的空气压力发生变化。同时还考虑到医药洁净室需要良好的密闭性,也不允许通过风道使医药洁净室与一般空调房间连通。
    2 由于无菌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微生物控制,温度、湿度要求,消毒方式与消毒频率等方面较非无菌生产区均有较大差别,所以从工艺操作要求、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与节能方面而言,服务于两个不同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如原料药生产中的提取、结晶等工序)所占面积较大时,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空气调节系统应与其他空气调节系统分开。但在制剂生产中,遇有布置分散的小面积该类医药洁净室,当系统上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后,可合用一个空调送风系统。
    5 由于一个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只有一个送风参数,对于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的医药洁净室,若合并使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参数需要按照温、湿度要求高的确定,才能同时满足参数要求低的区域(除非在送风支管上另设二次空气处理设备),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能量耗费,所以对温度、湿度要求差别大的区域,宜设置不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不同要求的送风参数。而有时系统区域较小,分开设置可能因空气调节系统过多而增加造价,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合并设置。
    另外,别与低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如A/B级与C/D级)除了在洁净级别,温度、湿度要求不同外,分开设置将有利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管理。再者,系统风量大时,由于总送风回风管、机组体积均占用空间较大,且对机组强度性能、安装及维护运行带来不利因素,建议宜分开设置。
    其他因产品类别不同而需独立设置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见本标准*9.6.1条。
    1.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2款关于病原体操作区的回风利用问题,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二十二条规定:“……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按照此条款的要求,凡是涉及病原体操作的生产区域,无论其危害程度属于哪一类,均不能利用回风,由此造成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能耗的增加,不利节能降耗的原则。
    根据《*共和国药典》(2015版Ⅲ部)“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危害程度,按照《人间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高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病,并且具备有效的**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BSL,biosafety level)按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其中一级防护程度,四级防护程度。以此类推,一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4,二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三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2,四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的等级为BSL-1。
    根据“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及其附录可知,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毒种,均属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病原体,其相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分别为BSL-3、BSL-2、BSL-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6.3.3.3条的要求:“(BSL-3实验室)不得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BSL-4实验室按照BSL-3执行)。而对于BSL-1、BSL-2实验室,则无此要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Third Edition,2004),关于生物安全等级的要求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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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药无菌车间洁净干燥间的设计
    在医药无菌车间中,生产循环使用大量器皿需要洗涤、干燥,清洗洁净区域作为生产辅助区域的洁净级别一般要求D 级,干燥间也不例外。在洁净环境下清洗后含有大量水分的器皿的除湿干燥就成为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通过实例,说明采用合理的设计才能达到节能、干燥除湿的效,对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指导和实际应用意义。
    0 引言
    除湿主要分为升温降湿、冷却减湿和干燥剂吸附除湿三种。以前常用的就是加热升温通风除湿,但在洁净环境下,单纯采用全送全排升温除湿的方法,能耗大,对洁净过滤系统带来的负荷也较大,故我们设计了冷却减湿、升温降湿洁净空气循环的综合除湿方式。
    1 原理
    实际设计中,少量补入新风,维持系统相对室外12.5Pa 压差,在混合段与回风混合经初效过滤经表冷挡水段将空气冷却到**温度,让空气中水汽凝结经挡水板拦截去除水分,再经加热段将空气加热到60℃以上,空气膨胀、单位体积中水分减少实现升温降湿,在送风机作用下经中效过滤器过滤经风管由房间**部高效过滤器过滤后送入干燥间,为保证该过程中温度损失小,净化除湿风机应尽量靠近干燥间,做好送风管道保温。干燥的热空气在干燥间中吸收器皿中水分,温度下降(约45℃)湿度增加,经回风管将其带出干燥间,回到混合段再开始下一次循环,从而达到除湿目的。
    另外,在进风口和回风口设置温、湿度传感器,开机时排风机关闭,系统为循环气流运行模式,运行一段时间后,随着热空气吸收器皿中水分的增加,若冷却除湿功率不够、效果不佳,回风口湿度会越来越大,经程控电脑计算若回风口湿度比进风口湿度大得多时,关闭回风口风阀、打开排风阀、排风机,采用直排模式快速置换一下系统中湿度较大的空气,至两者差值不大时,又切换为循环模式。原理如图1。
    在实际运用中,哪怕是冷却水未开(如冬季不开冷水机组)采用循环、直排交替模式单纯用升温除湿方式,也能达到器皿干燥除湿的目的。
    2 应用实例计算
    2.1 洁净度与换气次数
    综合考虑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2013 版GMP 及其实施指南,生产清洗辅助区D 洁净厂房换气次数为6 次/h-20 次/h,风机初效滤器为G4 型、中效滤器为F 型、干燥间进风口高效滤器选用H13 型,符合医药洁净厂房要求,经验证尘埃粒子<3520000/m3,符合D 洁净厂房要求。
    2.2 风机风量的选取
    我们干燥间面积42m2、容积110m3,加上空调风管约120m3选用2500m3/h 风量风机,换气次数达到2500/120=20 次/h,满足设计上限要求。排风机选用2400/h 风量风机,可以保证维持系统相对于外界12.5Pa 压差。
    2.3 加热功率
    2.3.1 不同温湿度大气压下立方米空气含水量(见表1)
    洁净室之间压差一般 <50Pa,洁净室相对于外界压差一般<80Pa,风机内与外界压差一般<500Pa,相对于大气压0.1Mpa即100000Pa,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计算中都按大气压情况处理。
    2.3.2 空气中水分的流量
    净化干燥系统循环运行一定时间,根据洁净厂房保温条件温度一般可达60℃,湿度可达80%,查表1 空气含水量103.7g/m3,循环一次体积约120m3( 干燥间加风机管道体积),水的质量为:
    m=103.7g/m3X120m3=12440g
    已知换气次数n=20/h=20/60min=1/3 min
    空气中水分的流量为S=mXn=12440g/3min=414.6g/min
    2.3.3单位时间需要的热量
    假设室外新风冬季0℃的较端情况下,在循环加热模式开始时,假设系统中回风口温度为T1=0℃,加热后,送风口温度T2=60℃,水热容量C=1cal/g℃,Q=MCΔT/t=SCΔT=414.6g/minX1/g℃X(60℃-0℃)=24876 cal/min
    2.3.4 加热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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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净化标准
    1.1 一般规定
    1.1.1 药品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3.2.1条和*3.2.2条的规定,医药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级别。
    1.1.2 医药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级别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9.3节的规定。
    1.1.3 医药洁净室内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数的控制,应符合本标准*3.2节的规定。
    1.1.4 医药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值: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 保证供给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h。
    1.1.5 医药洁净室与周围的空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维持相应的正压差或负压差。
    1.1.6 医药洁净室内不应采用散热器供暖。
    1.1.7 医药洁净室内的空气监测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维护要求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1.1.8 医药洁净室内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确认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 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对药品生产主要工序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主要依据。由于药品生产工艺复杂,同一产品各生产工序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有时不相同,因此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洁净区域内对不同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分别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级别。
    1.1.4 医药洁净室的新鲜空气量应根据以下两部分风量之和,与室内人员所需的少新鲜空气量相比较,取两项中的值。
    1 室内的排风量,包括工艺设备排风、部分空间热湿、异味、危险气体等的排风;
    2 保证室内压力所需压差风量(如对邻室为相对负压时,此风量为负值),压差风量宜采用缝隙法或换气次数法确定。
    此外,医药洁净室内必须保证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h。
    系统的新风比不应简单地按照系统内所需人员的新风总量与总送风量之比,而应核算该系统内人员密度较高房间所需新风量,并调整送风量或新风比后综合确定。
    1.1.5 为了保证医药洁净室在正常工作或空气平衡受到短暂破坏时,气流都能从空气洁净度级别高的区域流向空气洁净度级别低的区域,医药洁净室之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压差。即使洁净度级别相同,必要时在不同功能区域或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1.1.6 医药洁净室内不应使用散热器供暖,是因为散热器及周围不易做清洁,易积灰,易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
    1.1.8 本标准附录C中关于医药洁净室的综合性能确认,应包括表C.0.1项目的检测和评价。
    (1)表中所列的检测项目不是每次都要测全。
    (2)表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指不论何种检测都必须有此项检测结果,规定“必要时检测”的项目,是指有设计要求或业主要求,或者因评定、仲裁需要时检测的项目。
    (3)检测时按表C.0.1排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风量”是所测项目的前提,风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他项目达到要求也无意义。“风速”应在静压调整好后测定。至于“流线平行性”和“恢复时间”,检测时要放烟,对空气洁净度、浮游菌和沉降菌、表面微生物、照度、温度和湿度等检测会有影响,应放在后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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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14*8.5.4条提出了“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如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执行此条规定,可能会增大药品生产环境的风险,进而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理由如下:
    1)医药洁净厂房多数为丙类厂房,且洁净区多数在建筑物内区,没有直接的对外开启窗户,这是为了洁净区免受污染,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同时根据医药生产工艺操作需要,医药洁净室的隔墙或门上都设有固定的观察窗。
    2)医药洁净厂房内,人员密度低且操作人员熟悉疏散路线,设备及管道材质基本为不锈钢,原料为液体或药粉(多数情况药粉在密闭的不锈钢容器中,不暴露在空气中),墙和吊顶均为不燃材料并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比一般丙类厂房低。
    3)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会给洁净区带来诸多漏点,容易破坏洁净房间的洁净度和正压维持量,从而给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提供可控的药品生产环境,降低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在建筑防排烟设计时,医药洁净室不按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14*8.5.4条的规定。
    医药洁净厂房中不列入洁净级别的外走道,如有可开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出口或自然补风进风口,但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窗户形式、位置以及对外窗开启装置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中有关自然通风的规定。
    1.2.19 医药洁净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等机电用房,一般无人员停留,且其门为*门,故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20 为了对医药洁净室进行噪声控制,需对医药洁净室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噪声控制计算和降噪设计。在设置消声器时,应采用不易产尘的消声器,如微穿孔板消声器等。
    为减小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设计中需注意:
    (1)选用高效率、低噪声设备;
    (2)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总风管为6m/s~10m/s,无送风、回风口的支风管为4m/s~6m/s,有送风、回风口的支风管为2m/s~5m/s;
    (3)通风及空调设备应带有减振、隔振装置,必要时需设隔振器和减振基础,设备与风管和配管的连接应设有柔性接管;
    (4)风道及阀门等通风构件要有足够的强度,以避免或减低所引起的气流噪声和振动;
    (5)风机和设备进出风口处的风管不宜急剧转弯、变径,必要时弯头等处应设导流叶片;
    (6)尽可能降低系统总阻力。
    1.2.21 为保证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之间、洁净室与一般区、洁净室与室外均应保持一定的压差,本标准*3.2.5条规定了小压差值。
    由于房间的压差取决于房间的送风与回风、排风量之差,要使房间的压差保持稳定,首先要使送入和排出房间的风量保持恒定,具体做法较多,如在总风管上设微差压传感器,当风量发生变化时,即可通过变频器改变风机转速,使总风量保持不变;又如在进出房间的风管上设定风量阀(CAV阀),使进出房间的风量恒定不变,也可采用在洁净室内设差压传感器,当房间差压值偏离时,自动调节设在排风管上的变风量阀(VAV阀),以使室内压力保持稳定;再如可引入分区控制的概念,在保证系统**区域稳定的情况下尽量节省投资。先在总管上采用风量平衡系统进行宏观控制,再将系统进一步细分为**区、非**区、走廊等子环路,各区域风管相对独立,分别设置远程测控阀。当空气调节系统运行时,各子环路首先自动进行区域风量平衡,减少本区域风量波动对其他区域及整个大系统的影响。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也便于各区域的系统风量调试和维护。
    同时,应在工程中避免影响或改变房间压差的做法:如在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对个别房间进行排风、回风的切换或间歇性使用医药洁净室排风系统(如隧道烘箱、干热灭菌柜等工艺设备的排风),而不采用任何措施进间压力保护等,这些做法都会破坏房间的空气平衡而使房间压力发生变化。因此上述情况均应采取防止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gbagj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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