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此时应当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时待:
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政策,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或者迫使他们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人是否越权的成本,则人们可能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事务如何执行,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是事实上,事物巨细都要经过全体通过是很难作到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以全体一致的决议,将部分或者全部日常事务享有同等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里所说的,合伙企业事务,应理解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日常事务。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主体是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区。
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