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就要知道其中的规定,当我们发生了一定合同纠纷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要知道是由什么法院进行管辖,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来提起诉讼,大家对此都清楚了吧,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我国《海商法》章总则条开章明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是海事审判领域的基本因素之一,能体现海事审判的传统与特色。浙江是外贸及海洋资源大省,发生在浙江海域或与浙江港航、外贸有密切联系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历年来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期海事审判情况报告总结梳理的近五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状况,有助于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代和承运人等各方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海运风险,进而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与能力,间接降低经营成本,并为浙江省海运、外贸等行业的复苏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注入新的动能。
目的港费用纠纷
(一)主要成因
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货物被海关查验、弃货等长期无人提货致使滞箱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的产生,承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因主要如下:
1.处理不力。部分托运人以其已收到货款、目的港货物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对货物处理作出任何指示,或者就退运、转运等事宜无法与承运人协商一致,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2.减损措施不到位。部分承运人未能及时将无人提货或货物面临海关拍卖销毁等风险告知托运人,也未能采取有效减损措施,致使目的港费用持续增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