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船舶买卖合同,可以借鉴一些船舶买卖合同范本,这些范本一般在网络上都可以检索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后使用。当然的方式还是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拟定船舶买卖合同,以有效地风险,限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尽职调查
买受方有时因为船舶交易系熟人介绍,往往忽视交易前的尽职调查环节,为日后产生商事争议埋下隐患,我们认为尽职调查包括:
1、对出卖方的尽职调查
出卖方对目标船舶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买船人与名义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经营性船舶行政管理的原因,大量个人船主将船舶登记在船舶公司名下。此时,宜将船舶公司和个人船主共同作为出卖方签约。
出卖方取得目标船舶所有权之方式,如以转让方式取得,是否与上家完成船舶的交付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是否已结清船舶交易价款。
出卖方是否存在重大债务、海事纠纷或诉讼仲裁纠纷,从而导致目标船舶的查封或扣押,进而影响船舶的交付和过户。
出卖方的资产状况,实践中很多出卖方属于“单船公司”,除了拟出售的船舶外,并未其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船舶交易出现纠纷,出卖方对违约责任的清偿能力是很有限的。此时,应对交易条件和风险控制作出相应的安排。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且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船舶优先权包括: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对船舶进行检验,是指买卖双方委派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查看,以确定船舶交接时的状态。对于规模不大的船公司,应当委托专业的验船师或者船舶工程师进行验船,必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可以委托船级社对船舶进行实地检验(非法定检验)。对于需要上坞检验才能查看船壳和船底真实情况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上坞检验。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人民共和国**部批准组建的中国**家亦为一一家集团性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较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并在**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均成立于1992年及1993年间,至今已有逾二十五年的执业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