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间距、*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 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4.5.3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较高,住宅内的火灾荷载及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加趋势。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是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中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分隔性能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表5.1.2有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和套之间墙体的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重要设备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2) 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而单一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故表5.1.2规定了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 表5.1.2中有关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样、功能不一,火灾荷载及其分布与火灾类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较大差异。对此,本章有关条款做了一定调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对一些特殊建筑,还需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的火灾荷载和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情况和室内外灭火设施设置等,经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为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有关三、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进行*设计均可。《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的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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