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较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七章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追赶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八章附则
*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八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事**依据本法制定。
*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生产厂,供应商。
主营:建筑设计、**设计、公路设计、电力设计、化工设计、石化设计、医设计、消防装修设计、幕墙钢结构设计、照明智能化设计、给排水设计、道路桥梁设计、城镇燃气设计、环境卫生设计、景观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测量勘察等。 公司在**建筑设计、居住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城乡规划设计,特别是在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严格技术质量管理;我们富于创造性,充满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依靠活跃的思维、良好训练的员工、智慧的管理和服务,创作出不同内涵却同样精彩的设计作品,连年荣获各类省部级优秀设计奖项。 公司始终贯彻积极进取,奋力开拓为宗旨,提供客户高性价比的创意设计产品。我们信守承诺、遵纪守法、资信优良,以活跃**的设计理念和缜密细致的创作实现每一项设计作品,并达成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和精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