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5.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5.1.1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间距、*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 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 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又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表中“一类”*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设计可按本规范*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设计。在*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铺助用房,*四层**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设计。
(4) 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主营:建筑设计、**设计、公路设计、电力设计、化工设计、石化设计、医设计、消防装修设计、幕墙钢结构设计、照明智能化设计、给排水设计、道路桥梁设计、城镇燃气设计、环境卫生设计、景观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测量勘察等。 公司在**建筑设计、居住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城乡规划设计,特别是在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严格技术质量管理;我们富于创造性,充满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依靠活跃的思维、良好训练的员工、智慧的管理和服务,创作出不同内涵却同样精彩的设计作品,连年荣获各类省部级优秀设计奖项。 公司始终贯彻积极进取,奋力开拓为宗旨,提供客户高性价比的创意设计产品。我们信守承诺、遵纪守法、资信优良,以活跃**的设计理念和缜密细致的创作实现每一项设计作品,并达成与业主的良好沟通和精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