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日本医疗进口报关器械医材料剖析 欢迎来电洽谈

    进口日本医疗进口报关器械医材料剖析 欢迎来电洽谈

  • 2020-01-14 03:34 106
  • 产品价格:面议
  • 发货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51036296公司编号:4221830
  • 段泽艳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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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如下:一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加强自身质量体
    系建设。加强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的内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有源医疗器械的零配件设计和采购、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的选择和验收;做好工艺控制,采购更高精度和可靠性的制造装备,提升设计和工艺水平。
    二是加强对问题产品、问题企业的处理。建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抽检不合格产品召回为抓手,敦促企业调查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将抽检发现的问题化整为零,逐一解决;同时,对多年或多品种被发现不合格的问题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用最严格的监管压缩不法企业的生存空间。
    三是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审核查验力度。建议出台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细则,重点关注有源医疗器械零配件和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采购控制、进货检验、出厂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四是国家层面加强对地方的审评指导。对需要厘清的概念、管理类别界定、技术要求中应包含的主要指标等,给出指导意见;在审评时,限定一些已逐渐被淘汰的原材料使用范围,引导产业向更好方向发展等。
    五是进一步做好国行标的宣贯。建议相关部门继续组织开展针对医疗器械企业和审评人员的培训;各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也要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将标准条款和精神应用到产品技术要求的审评中去。

    公司以合规咨询为企业原则,聘请资深的专家队伍,从基本的资料准备,包括人员、场地提供指导,现场布置、人员培训、迎检、内审等多方面服务,为各企业提供专业细致的合规咨询指导。
    我们的主要业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咨询代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二类经营企业产品备案、三类经营企业许可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服务资格证书申请、临床试验等咨询辅导。
    2018年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受理条件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持有本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三条要求,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 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要求,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 产品 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4)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要求,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5)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至六十六条要求,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6)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至三十八要求,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7)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技术 标准。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1]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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