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1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2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出资数额、出资时间;
3签定增资协议之前,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定要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然后再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查验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
4需要注意在增资合同中要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进行准确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新股东对增资扩股事项的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5对股东与义务进行明确(股权交割时间、手续办理、费用的承担等);
6债务的承担问题(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等);
7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进行约定;
8对增资后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进行明确;
9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10其他特殊设置。根据交易实际需要添加。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中华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以及《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权纠纷。
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公司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人实际已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应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方发生转移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应认定转让人为公司股东。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