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挪用公款案(2017)
『主要经验』所在单位财物管理中的过错情节在免刑辩护中的有效运用
『辩护效果』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蔡某系某国有公司出纳,2017年2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蔡某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95000元用于其丈夫所在的单位工程集资入股,进行营利活动,年息6厘。另查明,蔡某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8月19日已分别归还公款5000元和90000元。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及时、细致、全面的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与委托人多次会谈,深挖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了多处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情节。围绕案件细节,设计了循序渐进的发问提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蔡某之所以使用单位公款支付丈夫单位的集资款,主要是图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丈夫单位的工作,赚取利息不是主要目的。2、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与其工作单位某工程公司公款私存存在密切关联,这一客观因素导致被告人对公款和自己的存款分辨不清。3、某工程公司对作为公司出纳的被告人没有给予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4、被告人蔡某已于案发前主动归还了被挪用的公款95000元,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公款私存”等辩护意见,判决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明过失致死案(2001)
『主要经验』鉴定证据同一性认定规则、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命案辩护中的有效运用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2001年5月3日,山东省寿光市青年张某明同其女友张某霞到亲戚杨某某家吃饭。其间张某霞独自离去。次日凌晨张某霞的尸体在路边水沟沟崖上被发现,裤子及尸体左右两侧均有车轮轮胎痕迹。嫌疑人张某明承认5月3日晚驾驶蓝色半挂车寻找张某霞,并在尸体发现现场附近倒过车,倒车时将一水泥电线杆撞断,经公安机关对现场电线杆上附着的蓝色油漆与张某明车辆蓝色油漆进行鉴定,证实所含无机元素成分相同。法医鉴定张某霞系因挤压致心脏破裂,多脏器损伤死亡。死亡时间约在饭后2小时。公安机关认为,张某霞的死亡系张某明酒后驾车在现场倒车掉头所致。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针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检察机关提出:1、死者尸体、裤子上虽有车轮轮胎痕迹,但并未同张某明的轮胎纹理形成同一认定,不能证明该痕迹属于张某明驾驶车辆所遗留。2、虽然张某明曾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倒车调头,但此举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被压死的结果产生。3、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该现场被其他车辆压死后,张某明当晚寻找未能发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系在他处被车辆轧死后,后来被移尸该现场的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无法取得充足的有罪证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了张某明。
王某受贿案(2002)
『主要经验』通过引入互联网信息证据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
『案件结果』由受贿罪改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原罪名应判7年实刑,终判3缓3
王某系中石化某分公司经理,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2001年以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多人现金75000元。
法院阶段我们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全面研究案件,我们认为本案在受贿罪的定性上存在错误,针对这一辩护思路,我们重点搜集和整理证据,从中石化上查找并下载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从而证明该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而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利用互联网信息证据进行辩护。据此,辩护人当庭发表了被告人所在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单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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