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科技民事律师代理人 诉讼律师 技术精湛

    高科技民事律师代理人 诉讼律师 技术精湛

  • 2019-12-06 07:1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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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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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会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关于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2.仲裁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8.在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3.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4.劳动争议仲裁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2.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3.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4.股票、黄金、名画、彩票、借款利息,离婚怎么分——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关键。
    5.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有效但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房屋共有人擅自出卖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另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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