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官司 商标权纠纷 欢迎咨询

    青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官司 商标权纠纷 欢迎咨询

  • 2019-11-26 08:04 6
  • 产品价格:500.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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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50617893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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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商标显着性的强弱与商标自身是否是*创的、*特的、个性的而异,*创的、越有个性的商标其识别性越强,它的区别作用就越大,也就越便于人们识别,即该商标的显着性越强。相反,根据《商标法》*十一条款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上述法条中列举的内容之所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因就在于不具有显着特征,不能发挥识别作用。之所以要求商标具备显着特征,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但现实中,有些商标即使其构成要素缺乏先天的显着性特征,但由于商标所有人长期的持续性使用,使得商标与某一商品形成特定的联系,则该商标即已具备了识别作用,**后天显着性的同样可以**注册,如《商标法》*十一条*二款所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赔偿额应根据利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等综合酌定
    案例要旨: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属实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获利数额无法查清,被侵权人计算依据又不足,法院应该根据有关平均利润、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完善等情况,综合酌定被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青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官司
    《*共和国商标法》*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九条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相冲突。”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是法定的积极条件。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都必须具有显着性这一特征,才能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如此商标的基本功能才得以发挥。商标的显着性是商标本质的特征。
    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关键
    裁判要旨
    商标主要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区分不同生产者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也指的是该使用行为发挥的是商标的区分识别功能。妨碍商标识别功能发挥的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不构成侵权。
    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权
    药品或医疗器械关系到公众健康,各国对其投放市场都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时间较长。为了通过审批,生产厂家要进行研究、分析和临床实验等一系列活动,以**审批需要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对获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仿制企业(非**权人)为了在**权保护期届满后及时推出仿制品,往往需要在**有效期内制造、使用或进口这些药品或器械,以从事研究、分析等活动,提前获得审批需要的数据和信息。这就必须要获得**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将会构成侵权。如果等到**权保护期届满后再进行制造等行为,其产品上市就要在**权保护期届满后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能投放市场,在客观上延长了**的保护期限。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增加了关于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权的规定,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在**保护期内制造、使用、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为,和在**保护期内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权,以使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在**权保护期届满后及时投放市场,社会公众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保护期满后及时获得价格低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并经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条 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3.《国家工商行政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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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怎么写?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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