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创新应用
方向一 广州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一致性评价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产品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条件:
1、按国家规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口服固体制剂品种;
2、率先在全国**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制剂品种。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
方向三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费用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穗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及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要求安装道路测试的监管设备。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一次性补助。市财政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申请广州市智能网联道路测试通知书所产生的封闭测试技术服务和检测技术服务费用给予不**过30%的补助。每个通知书高补助不**过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每一年度累计补助高不**过500万元。
方向四 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
1. 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银行贷款的企业。
2.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被认定为省高成长企业的;
(2)已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成功挂牌的;
(3)纳入我局“三个一批”企业库。
3.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明(属于“三个一批”企业可不用提供相关证明)。
4.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的有效证明。
5.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0日)。
6. 企业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到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内。
7.同笔贷款已得到省级资金贴息的不得申报。
专题四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方向一 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1. 对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12月10日期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业务推动中小企业自身发展,进行设备升级换代且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过5000万元(含)的中小微企业予以补助。
2. 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复印件)
3. 标的物证明:对于直租项目,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须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含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
方向三 5G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建设集5G测试、5G技术咨询、5G成果转化、5G成果展示推广于一体的5G公共服务机构,推动5业生态加速完备。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申报单位在5G测试、验证、咨询、推广等方面有长期投入,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通信领域重点项目的经验和资质;
(三)申报单位有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广泛的产业合作关系;
(四)项目总投资额不**25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五)在广州市内已开展对5业链上下游的公共服务;
(六)不接受联合申报。
(七)项目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建设,并已完工。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不**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标准进行补助,高不**过500万元。
方向三 融资贴息
1. 申报单位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获得银行贷款,且该笔贷款此前未享受市级贴息。
2. 2018年4月1日—2019年12月10日期间企业获得成立以来的融资的有效证明(以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记录为准);
3.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8年4月1日—2019年12月10日)。
专题三 产业园区建设
方向二 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建设补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纳入2018年、2019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按园区建设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信用等级。
(二)被纳入2018年、2019年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园区的建设投资主体。
(三)已开园运营(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5家或以上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在园区登记注册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2. 上述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3. 上述企业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产业园区按建设(包括建构筑物修建、建筑内外装修、园区环境提升等各项建设行为。其中,园区环境提升包括道路、地下管网、能源、环保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行为)总投资额不**过20%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单个园区累计不**过1000万元。建设补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园区建设投资主体。投资额按申报之日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建设投资额核定。
方向二 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
1. 2018年10月1日到2019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过3000万元且实际到账金额不**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
2. 合作担保机构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保险机构:在*共和国境内成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企业支付担保费(保证保险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 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方向四 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奖励
一、支持内容
支持我市新材料产品首批次的推广与应用。对符合相关目录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按销售收入给予一定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的产品性能达到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2018年版)》或者《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相关要求。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普惠性推广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不同的产品类型,但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过500万元。标准如下:
(一)申报的产品性能达到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且产品已实现销售的,市财政对从2017年1月1日起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产品给予不**过12个月销售收入(以发票为准)高50%的奖励,对单个产品支持金额高不**过300万元。
(二)申报的产品性能达到《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2018年版)》要求,市财政对从2017年1月1日起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产品给予不**过12个月销售收入(以发票为准)高30%的奖励,对单个产品支持金额高不**过200万元。
(三)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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