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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哪家专业

  • 2019-11-02 09:41 10
  • 产品价格:1.00
  • 发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街道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50517393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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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各阶段应提供的书面报告、材料准备条款审查
    1、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结算时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编排目录,如何提交、确认,如何联系、通知等,如验收材料、竣工材料、结算材料等。
    2、是否需要阶段性工程技术资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确认。
    十三、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关于合同签字的审查
    1、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合同确认的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能签字的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
    3、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职能部门人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职能部门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盖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只签字也生效。
    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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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本案要旨:适用《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本案要旨: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6条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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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价款**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有限公司与安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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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经转包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转包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受偿权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4.承包人享有的**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利息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利息属于工程价款属于**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高法院建设工程案件**解释》*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子支持。
    36.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受偿权进行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37.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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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发包人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当事人以商品房开发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该开发项目符合《*共和国招投标法》*三条、《河北省实施<*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六条、*九条规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以招投标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串标、明招暗定等情形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4.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判断是否为企业的在册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企业内部职工和下属分支机构不得单独主张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与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内部承包实为借用资质,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5.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劳务分包:
    ⑴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⑵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企业将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但分包的内容包括提供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
    ⑶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依据解释*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答:《**解释》*2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鼓励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作明确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如果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解释”这一精神,自然视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 的理解,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答复。而且,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注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发包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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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手、青岛市**行政系统**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政协委员、市人民**法律咨询**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青岛仲裁**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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