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保险和货物保险之间的关系
简单他说,运输保险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由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保险;另一种是由承运人(经营人)向互保协会投保的责任保险。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应对该多式联运负责。不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都是以货物赔偿(Cargo Indemnity)责任保险(简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保赔协会投保。当然,经营人的责任保险所承但的风险,取决于他签发的提单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是货主所承担的风险,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则是经营人所承担的风险。
尽管很难确切他说明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全部关系,但根据有关的**公约和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存在着互为补充的关系,也有共同承保货物运输风险的关系。也就是说,尽管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提单上规定的赔偿责任为范围的责任保险和以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可保利益(除作为所有人利益的货物的CIF价格外,还包括预期利益、进口税、增值利益等)有关的各种损害为范围的货物保险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领域的保护范围,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补充作用也是很明显的。例如,在多式联运提单下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罢工、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而在全损险和战争险、罢工险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则包括上述事项。换句话说,不论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扩大到什么范围,或严格到什么程度,货主都不会不需要货物保险。
另外,责任保险是以由运输合同约束的货主与承运人(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基础的保险。与此相对,货物保险则是由有无损害发生的事实约束的货主与保险人之间以损害赔偿合同约定的保险。因承运人保留权利而不得不由货主负担的各种风险,理所当然地属于货物保险的范围。这一点不但是货物保险的实质功能,而且也是**贸易中货物保险之所以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因。
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中,**种关系模型虽然不是特例,但也绝非是个普遍的现象。原因很简单,在于一个区域地理环境、气候、人才、资源、市场和科技水平、文化水平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就必然使得多数供应链向外的延伸,跨越区域便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供应链模型的主体。
一个区域中,尤其是主体经济的选择,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很明显,抢占在未来经济发展供应链中的**位置,可以使区域经济**未来的主导权和主动地位,如果选择时没有考虑供应链在未来社会中的发展趋势,仅只受现在的“热点”左右,仅只看到当前在供应链仍然处在的**位置,而以此作出决策,就会不利于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我国的区域经济,在选择上的趋同性,过多地关注我国过去非常缺乏的生产制造领域,而忽视现在已经逐渐成为**,而未来必然成为****的供应链首、末端两个位置,就潜藏着较终选择失误的危险。
一个是对整个供应链有主导权和控制权的链接;
*三种模型,区域经济范畴中,只涉及供应链的不起主要作用的部分链节;
按照区域经济在供应链中所处的位置,大体也有三种定位:
**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首先是由货物保险人予以赔偿的。根据**保险法有关代位追偿权(Subrogation)的规定,与支付保险金相对应,保险人可以代位继承(保险代位)被民险人对*三者享有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保险人对经营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如前所述,**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修正的统一赔偿责任制”。也就是说,在责任原则方面,遵循由债务人(经营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严格责任主义,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在责任限额方面,则采用网状责任制。关于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三种赔偿标准。其中,该公约规定的**赔偿标准,即包括水运的赔偿标准,比《海牙规则》相应的责任限额提高了4.7倍,分别是《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赔偿限额的1.35倍和1.1倍。同时该公约的*三赔偿标准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地区段,而该区段适用的**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多式联运公约的标准,则经营人的赔偿应以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很显然,在上述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将会**过其分承运人,而且难以从其分承运人那里得到与其支付给索赔人(货主)数额相同的赔偿金额。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分承运人的追偿请求不能适用多式联运公约,只能适用多式联运某运输区段所对应的单一运输**公约,而有些单一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却**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如上述的《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为弥补此差额,多式联运经营人除提高运费外,只得向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以避免此类损失。
由此可见,随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严格化和扩大化,以经营人的责任为对象的货物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会大幅度提高,而这种保险费本来就是包括于运费之中的。所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对其运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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