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办理:深圳市瑞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李小姐 Tel-- Q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全称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英文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ORM L,中哥产地证,是由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双方友好协商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启用,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10个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个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贸易发展史的新的里程碑;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涉及范围较广,在货物贸易中,中哥与哥斯达黎加双方将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的实施零关税,并且同时进入零关税时代,中方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与2010年4月8号正式开始签发,实施中哥自由贸易政策,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投资领域的深入合作,促进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个之间的经济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哥证书 Form L填写规则 中哥产地证FORM L**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中哥产地证FORM L*二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中哥产地证FORM L*三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中哥产地证FORM L*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注明,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中国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 中哥产地证FORM L*五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中哥产地证FORM L*六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较多不得**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中哥产地证FORM L*七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七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二页,依此类推。 中哥产地证FORM L*八栏: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中哥产地证FORM L*九栏: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中哥产地证FORM L*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中哥产地证FORM L*十一栏: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 如:“公斤”、“台”、“件”、“双”、“套”等。*六栏的货号、*八栏的品名、*九栏的H.S.编码、*十栏的原产**准及*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中哥产地证FORM L*十二栏: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 如果*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1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中哥产地证FORM L*十三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中哥产地证FORM L*十四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后发,更改,重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未能在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可凭货物报关单及提单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申请办理后发证书,证书补发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五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也应与原证书一致。并应提交原证书正本。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重发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