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摘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于2018年6月间,为获利多次协助巫某搭建、修改“蓝眼睛”等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APP下载网站并接入互联网,导致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养老院被害人王某等人的监控摄像头系统被实时控制,导致巫某通过在网络上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判决认为:被告人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该犯罪提供网站搭建、修改、接入互联网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洪某从事与互联网相关技术工作三年。退缴在案之一千元、扣押在案之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MEIZU”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为上游诈犯罪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陈某,并受雇于陈某,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的出租房内,同杨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共同从事具体收款转账业务。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取违法所得1800.00元,其提供给陈某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达260余万元。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除了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出售营业执照及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出售、帮助诈集团解封冻结账号等等,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黄某明知李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组建工作室,以其自己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另邀请多名亲友为其办理多张银行卡,在工作室内为李某进行转账服务,双方协商单笔转账交易1万元抽取报酬15元。自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等人使用银行卡为李某操作转账总额达15607510.80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万余元。终,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
1、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机关举报。
3、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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