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提醒企业: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由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较短( 一般为3 个月),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设计、 安装、 运行阶段的问题不一定能马上暴露,加上验收监测频次有限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仍不尽完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非是此项工作的终结,而应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某些主要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环保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报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监测时不能仅以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如各工艺单元的处理数据、 投资及运行费用等 ,较要重视生产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问题,以监测企业生产水平、 生产状况、工艺流程为前提 ,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
同时,还要重视监测结果的可比性。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只有在与环评报告、 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时 ,得出的处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否则,即使监测结果达到甚至好于设计指标也不真实。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通过公众参与,**了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验收监测中 ,较应重视公众意见,主动征询公众特别是项目地附近居民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相关地方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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