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4、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不均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5、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多样化: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的优势: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为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
2、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和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3、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能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接受聘请以后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能够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在法庭辩论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本律师事务所经营理念:“用户体验、科学思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们经营的理念,我们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互惠互利”。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以办理民商事案件、行政、刑事案件,法律顾问为主要执业范围,办案过程中注意基础法律理论与案例的搜集参考,同时进行详细的调研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的主创律师,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运用自己的知识与**实践经验及勤奋敬业的精神,办理了多起涉及当事人重要合法权益的案件,有力的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视案例研究工作与实践调研工作,以此促进法学研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以较好的服务于各类当事人。业务领域:1、合同纠纷:设备采购买卖合同、安装改造合同、承揽合同、合伙合作合同、服务培训合同、软件服务、旅游服务(旅游团款)、中介(居间)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赠与合同、教育培训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广告合同、展览合同等。2、民间债务纠纷:借条借据、欠条、债务协议、其他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婚恋期间产生债权债务问题、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债务、无借条借据的债务纠纷、其他相关欠款纠纷等。3、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劳务款(包清工)纠纷、建筑材料款纠纷、承包款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设备租赁款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4、交通事故: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假肢(残疾器具费)纠纷、保险责任、保险拒赔、责任认定问题等纠纷。5、房产纠纷: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中介(居间)合同纠纷、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金押金、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赔偿补偿纠纷、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纠纷等。6、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伤害、雇佣损害、建筑损害、文体活动损害、产品责任损害、教育机构责任损害、经营公共场所责任损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7、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离婚财产分割等。8、继承纠纷: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产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9、刑事会见、刑事辩护、取保候审。10、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11、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赔偿、雇佣损害赔偿纠纷等1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银行卡纠纷、车辆、设备租赁合同纠纷。13、委托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居住权合同纠纷等1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