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较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律师协议离婚,是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在审查过程中,必须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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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在民事商事仲裁诉讼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过多起劳动仲裁、民间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如有法律服务咨询需要,欢迎找胜煜达主任杨律师联系。
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在民事商事仲裁诉讼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过多起劳动仲裁、民间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