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酶Q10等五种食品原料目录》配套解读
一、批功能类食品原料目录制定的背景情况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制运行的正式启动。2016年发布的《食品原料目录(一)》正式启动了维生素矿物质类产品的备案工作。为了推动食品原料目录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总局食审中心对26个用于功能类食品的原料开展了招标研究,研究工作结束后结合已批准产品的情况和*共识等,**确定了五个食品原料作为批功能性食品原料进行推进。随后总局食审中心正式启动辅酶Q10、褪黑素、螺旋藻、破壁灵芝孢子粉、鱼油五个原料纳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研究工作,并于2019年1月完成了食品原料目录、原料技术要求和产品备案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2019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纳入食品原料目录和原料技术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中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后完善了上述物质的原料目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向卫生健康会和中医药管理局征求意见,经过会签后2020年11月23日予以发布。
二、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配伍使用的问题
本次列入食品原料目录的五种原料是基于原注册的单方产品经研究论证确定的,在产品备案时,仅可单方产品进行备案(其中褪黑素与合并开展研究,因此可以单作为原料,或选用褪黑素+做为原料),不可与其他原料复配。维生素C、作为辅料时其用量应该符合现行《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
三、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功能标注问题
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功能应当按照原料目录中对应的功能进行标注。其中辅酶Q10包括增强和抗氧化功能,允许备案人选择其中一种功能进行标注,或者同时标注两个功能。
此次纳入食品原料的功能,是基于2003年发布《食品检验与技术评价规范》和2009年发布的抗氧化等九个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对应的功能声称。如功能声称发生调整,本目录中的功能也将相应调整。
四、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原料质量控制的问题
辅酶Q10等五种原料作为批功能性原料,其产品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各原料的技术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全项目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至在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上报备案申请之日止,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检验机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出具结论。
产品备案时,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备案凭证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的原料质量要求中,应标明所用原料的来源、供应商、质量标准(其中技术指标要求应符合原料目录中的原料技术要求)等内容。
五、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在产品备案时技术指标选择问题
根据已批准的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单方产品情况,在产品备案时不同原料允许的备案剂型不完全相同,因此各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应符合所使用剂型的指标要求。此外,参照原料技术要求的技术指标和已批准产品设定的技术指标,配套文件中制定了各产品备案时应该设定的技术指标(包括鉴别、理化指标和标志性成分指标。)
六、关于辅酶Q10等五种物质已批准注册产品证书到期转备案的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原料已纳入食品原料目录的产品应当属于备案管理。未来对于原注册人产品转备案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原注册人产品,剂型与可备案剂型一致的,转为备案管理。
2.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产品剂型未列入可备案剂型的,原则上应按照备案的产品剂型更改配方后转为备案管理。
3.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原料用量未在原料目录中每日用量范围的,建议调整产品用量后转为备案管理。
4.对于原料为辅酶Q10等五种原料的单方产品,其申报或已批准的功能不在原料目录的范围内的,对于新申请的产品,严格对功能的科学依据进行审评,对于依据十分充足的予以注册;对于延续注册的产品,提供上市后人群食用具有功能的试验依据,试验依据十分充足的予以延续注册,对于予以注册的产品将适时调整该原料的原料目录。如注册申请人同意更改功能的,将确认原注册人资质,产品转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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