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6日,欧盟**发布指令 (EU) 2023/171,在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的附录III中新增关于六价铬的豁免条款9(a)-III。 欧盟**对此前提出的豁免申请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在制冷剂溶液中替代六价铬目前在科学和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其他加热技术消除六价铬的使用形式铬酸钠无法提供同等的功能和性能。气体吸收式热泵确实可以提供比冷凝锅炉技术较高的能源效率,可以帮助更换这些系统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符合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条件,因此在指令的附录Ⅲ中,插入了以下条目: 欧盟RoHS 指令2011/65/EU豁免相关规则: 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I中1-7,10 ,11类产品,较长豁免期限为5年,*8和9类产品较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较短的期限。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较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较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较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在**对续展申请作出决定之前,现有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豁免延期申请被驳回或豁免被撤销的,豁免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较早12个月,较迟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