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进口化妆品备案 办理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产品备案

    上海进口化妆品备案 办理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产品备案

  • 2023-03-30 12:28 33
  • 产品价格:面议
  • 发货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包装说明: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产品规格:不限
  • 信息编号:103181818公司编号:4243409
  • 秦老师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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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
    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为规范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报进口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提高备案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
    一、境内责任人授权
    拟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二、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境内责任人在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部门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三、产品备案信息报送
    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对产品的安全性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在线填报);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在线填报);
    (三)产品配方(在线填报);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七)产品技术要求;
    (八)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十二)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材料;
    (十三)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电子版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部门办理备案。上述资料原件(检验报告、公证文书、文件及第三方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备案信息凭证的生成
    上海市食品部门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应当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食品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和相关进出口部门查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境内责任人可自行、打印。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沪)+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五、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食品部门应当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以下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应当要求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存在个别不规范文字或汉语拼音名缺失、拼写错误的;
    (二)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个别文字内容缺失或书写不规范的;
    (三)产品配方中相关信息明确,但个别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拼写错误,或着色剂CI号缺失的;
    (四)其他无须进行实质性,通过提供补充解释说明性资料或需对个别文字拼写错误进行便可符合审核要求的。
    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
    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
    六、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
    已经按本工作程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产品配方除外)的,应当将相关变更内容和资料重新报送,并参照《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涉及境内责任人主体改变的,还应同时提交变更前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以及变更后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的,境内责任人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七、与现行工作程序的衔接
    不属于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化妆品备案属于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已按本程序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的,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法规要求申报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自浦东口岸进口的,无须按本程序重新办理备案相关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结束未申请延续或已注销行政许可的,可按本程序办理备案。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不予批准的产品,不得按本程序办理备案。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应标注备案编号。
    各级食品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备案产品的上市后监督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附:1.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
    册申请书(式样)
    2.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要求,我企业现申请开通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账号,请予批准。在此作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我企业作为××××××(授权方名称)×××××××(授权范围)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承诺对我企业备案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2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
    授权书(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时限:
    授权方(签章):             被授权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多年经验,申报资料基本上一次性审核成功。咨询师精通化妆品配方工艺,熟悉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审核配方和包装文案,技术资料编写严谨。
    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 (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使用说明书 (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
    4.产品样品 (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18个,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进口化妆品备案要求规定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消费者。
    *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术语、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强效;奇效;;;神效;;全面;;;;;;冠级;;**凡;换肤;去除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可适用于在店或经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术语。如;;药用;药物;;医治;;;各类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抑菌;除菌;灭菌;;;;;;;;;;;;生发;;;;溶脂;吸脂;;;瘦腿等。
    (六)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慧翌技术是由行业退休人员联合器械、化妆品、食品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一家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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