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净水器(除氟、除、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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