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要求适用于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的兽药制剂,从生产用菌种取得开始,到发酵产品收获、干燥、混合和分装的生产过程。在发酵生产结束前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2. 发酵工艺控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工作菌种的维护;
(二)接种和扩增培养的控制;
(三)发酵过程中关键工艺参数的;
(四)菌体生长、产率的;
(五)收集和纯化工艺过程需保护兽药不受污染;
(六)在适当的生产阶段进行微生物污染。
3. 菌种维护和记录保存:
(一)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能进入菌种存放的场所;
(二)菌种的贮存条件应当能够保持菌种生长能力达到要求水平,并防止污染;
(三)菌种的使用和贮存条件应当有记录;
(四)应当对菌种定期,以确定其适用性;
(五)必要时应当进行菌种鉴别。
4. 菌种培养或发酵:
(一)在无菌操作条件下添加细胞基质、培养基、缓冲液和气体,应当采用密闭或封闭系统。初始容器接种、转种或加料(培养基、缓冲液)使用敞口容器操作的,应当有控制措施避免污染;
(二)当微生物污染对兽药质量有影响时,敞口容器的操作应当在适当的控制环境下进行;
(三)操作人员应当穿着适宜的工作服,并在处理培养基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应当对关键工艺参数(如温度、pH值、搅拌速度、通气量、压力)进行,保证与规定的工艺一致。必要时,还应当对菌体生长、产率进行;
(五)必要时,发酵设备应当清洁、消毒或灭菌;
(六)菌种培养基使用前应当灭菌;
(七)应当制定监测各工序微生物污染的操作规程,并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评估微生物污染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确定消除污染使设备恢复到正常的生产条件。处理被污染的生产物料时,应当对发酵过程中检出的外源微生物进行鉴别,必要时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八)应当保存所有微生物污染和处理的记录;
(九)更换品种生产时,应当对清洁后的共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测,将交叉污染的风险降低到程度。
5. 收获、干燥、混合和分装:
(一)收获工序应当通过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的设计,将污染风险降低到程度;
(二)收获步骤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措施减少产品的降解和污染,保证所得产品具有持续稳定的质量;
(三)收获、干燥、混合和分装工序应尽可能采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并采用相对密闭式生产工艺;
(四)干燥、混合和分装工序应设置除尘系统,在粉尘产生点配备有效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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