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
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 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一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第三十三条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四条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简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人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水卫生许可,消毒产品许可,消毒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备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业务。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专业的三方检测机构。指南针检测公司的主要检测范围为食品检测、金属检测、水质检测、环境检测、消毒产品检测及涉水产品检测。 经过与监管部门和企业多年的密切合作,以检测为中心,指南针除了检测业务以外又拓展了咨询和申请业务,主要包括: 河北省食品化验员培训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注册 河北省消毒产品备案 河北省涉水产品卫生批件 河北省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河北省饲料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 河北省食品企业HACCP认证 河北省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 河北省SC 河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指南针以民生为关注的食品、水质、环境、建筑材料的安全检测咨询为发展基石,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综合性检测咨询机构,为国内企业的产品安全与质量管控提供本土化的三方检测、验厂、质量保证咨询服务。